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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交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建議

    近幾年來,随着國家惠農投入的加大(dà),農業産業化結構的不斷優化,地方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發展較快,一(yī)些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生(shēng)産規模和主營業務收入已超過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然而,國家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财稅[2010]96号)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以下(xià)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集體企業從事“四業”的所得也免征了企業所得稅,而對集體企業的投資者取得的所得則要交納個人所得稅。顯然,此規定有失公平。
    其一(y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從事“四業”,其經營項目、經營範圍、經營模式基本相同,唯一(yī)不同的是注冊登記時企業經濟性質不同。比如以個人名義注冊登記的則爲個人獨資企業,以2人名義注冊登記的則爲合夥企業。如果該2人注冊登記爲有限責任公司就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僅憑企業注冊登記時經濟性質,以确定個人所得稅的征免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其二,随着國民生(shēng)活水平的提高對蛋白(bái)質食品需求的增加,以及“四業”受基本農田和生(shēng)态紅線的制約,“四業”的發展受到限制,農業企業尤其是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是高風險行業,市場因素很大(dà),加之生(shēng)産成本,主要人工(gōng)、飼料、土地流轉等費用上漲較快,企業已進入微利時代。随着國家稅收體量的增大(dà),應逐步取消對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從事“四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使從事“四業”經營的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享受公平競争環境和普惠的稅收免征待遇。
據此,建議修改《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zhī)》(國發[2000]16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字[1994]020号)和《國家财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cūn)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zhī)》(财稅[2004]30号)等有關規定,新增條款“對集體企業或其他企業從事‘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停止征收個人所得稅”。